性賄賂入法難在哪裡?
  專家指出定罪標準可用“情節”替代“金額”
  法制晚報訊(記者紀欣) 儘管性賄賂等非財產性利益賄賂存在取證和定罪等難題,但決不能因此否定此類罪行的社會危害性。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陰建峰建議,可將非財產性利益賄賂納入賄賂罪的範圍內。
  陰建峰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指出,非財產性利益賄賂具體包括性賄賂、幫親屬安排就業、幫助遷移戶口、幫子女入學等。
  “將非財產性利益賄賂納入賄賂罪的最大問題就是難以取證。”陰建峰解釋說,由於大多都是一對一的交易,性賄賂取證和大部分權錢交易一樣困難,但不能因取證難就否定此類罪行的社會危害性。
 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仁文日前也發文建議,將賄賂罪中的“財物”改為“不正當好處”。
  他表示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《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和《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將“財物”的範圍擴大到了“財產性利益”,但仍不包含“非財產性利益”。
  只有將賄賂罪中的“財物”改為“不正當好處”,才能把“財產性利益”和“非財產性利益”都涵蓋進去。
  陰建峰說,我國已經正式加入了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》,基於該公約的規定,我國也應該修改刑法中的相關條款。
  專家說法 用“情節”作為定罪標準
  陰建峰教授表示,由於目前立法中的賄賂罪主要是針對財物賄賂犯罪,所以大部分是以金錢作為衡量犯罪的標準。
  如果將性賄賂或其他非財產性利益賄賂都納入刑法的話,那入罪的標準也應該相應改變,不能僅僅以數額衡量。
  這種情況下,就應該把數額犯(即根據金額數量來定罪)改成情節犯(即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定罪)。“比如,由於性賄賂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很大的損失,這就可以算作情節嚴重。”陰建峰說。
  對於給予招工指標、幫助遷移戶口、安排子女等特定關係人就業或者幫助提職晉級等行為,則可以根據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來定罪。
  如次數較多,導致了多人符合條件卻無法就業,都可以成為考慮犯罪情節是否嚴重的衡量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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