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台州10月20日電 (謝盼盼 吳洪 李潔)對孤寡老人,以及家庭特別困難人群,民政部門有專項救助資金的保障。然而,浙江台州溫嶺市石橋頭鎮社救員金某,卻盯上了這些救助金,採用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“偷吃”了。10月20日上午,溫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以貪污罪判處金某有期徒刑10年,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,剝奪政治權利2年。
  今年39歲的金某,是位退伍軍人。2007年8月,他來到溫嶺市石橋頭鎮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擔任社會救助員,主要負責低保、低保邊緣、特困醫療補助、臨時救濟等社會救助的調查與初步審核,並參與醫療救助金、臨時救濟補助金的發放等工作。
  原本在很多人眼中,金某細心又負責任,很值得信賴。可是2012年年底,這位“負責任”的幹部變質了。那個時候,他父親遇到了車禍,母親又得了精神方面的疾病,原本勉強應付的家庭經濟平衡被打破了。之後父親不小心又丟了一筆錢,家裡經濟狀況更加吃緊。為了應付家裡的大筆支出,金某把歪主意打到了低保救助金上。
 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間,金某利用保管發放醫療補助款、臨時補助款等救濟資金的職務之便,採用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,26次冒領涉及19名特困、低保、五保、孤兒補助對象的補助款存入其個人銀行帳戶,用於房屋還貸、個人生活開支、信用卡還貸等共計人民幣114608元。
  8月28日,溫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。
  在庭審中,金某很後悔自己做了犯法的事情:“自己造成的後果,犯這種錯誤要自己承擔,對家人,對父母,對領導帶來困擾,自己很難受,願意在一年內借錢,退還低保戶們的救助金。”
  法院審理認為,金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通過冒簽他人名字的方式而冒領他人的救助款項,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14608元,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。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,且能少量退贓,依法予以從輕處罰。為促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,懲治犯罪,從而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“偷吃”救助金貼補己用 社救員貪污獲刑十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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