範躍紅
  本報訊(記者範躍紅)近日,在浙江省海寧市某社區,被檢察機關宣佈附條件不起訴的少年小龍(化名)在幫清潔工清掃路面。“在6個月考察期內,你要好好遵守法律法規、服從監督,接受社區矯治和幫教。否則,你仍有可能被起訴、判刑。”社區幫教人員提醒著他。
  17歲的小龍因涉嫌盜竊犯罪被移送海寧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,辦案人員認為他悔罪態度較好、無前科劣跡,他在海寧務工的親屬均表示願意承擔對小龍的監管、教育責任。本著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的原則,在聽取了公安機關、被害人、辯護人等各方意見後,2014年11月12日,該院對小龍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。小龍因此成為《浙江省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工作規則》(下稱《工作規則》)試行後,該省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首名涉罪未成年人。
  《工作規則》除對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外,最大的亮點是對辦理程序及考察、後續矯治、幫教措施等首次進行了規範。《工作規則》明確要求,在考驗期內,檢察機關應當對被附條件不起訴人進行監督考察,並責令其監護人對其加強管教,配合做好監督考察工作。檢察機關可以會同被附條件不起訴人所在學校、單位、居住地的村委會、幫教基地等有關人員或組織對其進行考察、矯治,實施觀護幫教。
  根據《工作規則》,被附條件不起訴人考驗期滿後,檢察機關視其表現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。不起訴決定宣佈後6個月內,辦案人員還要對被不起訴人進行回訪,鞏固幫教效果。
  2013年以來,浙江省檢察機關已對324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,截至2014年11月底,已有140名涉罪未成年人在考察期滿後被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。  (原標題:浙江規範附條件不起訴工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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